个人养老金制度迎重磅利好: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税负降为3%
发布日期:2024-08-25 15:15 点击次数:206
备受关注的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落地。
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个人养老金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个人养老金又称养老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提升保障水平。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可领取个人养老金。这意味着,既参加了社保又参加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可以同时领取社保退休金和个人养老金。
值得一提的是,与大家熟悉的社保体系下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个人养老金属于个人自愿缴纳,因此,税收优惠的力度无疑是吸引更多人缴纳个人养老金的关键。
据悉,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门曾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由此计算,实际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时实际税率为7.5%。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养老金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税负7.5%是参照税延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降为3%是非常大的激励措施。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激励更多居民来参加个人养老金,对推进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是重大利好。
“之前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中采取领取阶段7.5%的实际税率,大幅度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认为,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者当前税率低于税延养老金领取时的税率,如果参加,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递延的节税效果,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大幅降低领取阶段的实际税率,鼓励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
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在缴费水平方面,今年4月发布的《意见》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成熟稳定、侧重长期保值的四类金融产品,包括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偏好,参加人可自主选择,自行承担风险。
与之对应,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郑秉文指出,投资收益暂不征税,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一个核心激励措施,这对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居民是另一个重大利好。
但业内有观点认为,当前每年12000元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较低,实际税前扣除的额度相对有限,节税效果不明显,或难以充分提升消费者需求。
朱俊生建议,未来可以考虑适时提高享受税惠的缴费额度,适当提高个人养老金的税前抵扣标准。同时,要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此外,根据国际经验,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还可以考虑采取直接财政补贴方式,如德国的里斯特养老金计划。